如此执法,还有我们说理的地方吗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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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提问人: 提问时间:2008-06-04 13:06:2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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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烟酒副食店2007年年初从商丘购进一批白酒(非本区域,属窜货).当地该白酒经销商及厂家业务员利用县技术监督局于2007年元月26日到我仓库当场鉴定说“该白酒不是他们厂家生产的”遂对该批白酒进行扣押,第二天就送来厂家鉴定证明以该批产品属假冒该公司产品为由,请求对我进行严肃查处!.我提供我的进货票据,他们也不做调查,我申辩厂家出具的是恶意证明,技术监督局为什么不去科学鉴定?技术监督局不予采纳(他们说:没有说酒质是假的,而是说你的酒假冒厂址、生产许可证等)。于2007年6月作出了行政处罚: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35条51条,给予没收并罚款10240元。我不服处罚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2008年4月10日经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。2008年5月30日技术监督局又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37条53条重新作出相同处罚。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,因为这些酒打了两年官司,经不起这种折腾,我该怎么办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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